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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为了维护学生学习、生活的正常秩序,确保学生人身安全,针对学生在校内教学管理及公寓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分别予以相应处分。

一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中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性质与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3个月)、开除学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

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3.在一年内已受过中心处分者或同时违反两条以上违纪者。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成立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考试纪律、考场作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离校、缺勤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离校、请假逾期未归、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不足5日给予警告处分;5日以上不足10日,给予记过处分;10日以上不足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4日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2.一学期累计缺勤达到一定课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累计缺勤16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缺勤32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缺勤48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缺勤64课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个课时为45分钟。

(八)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网络上发表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处分。

3.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打架、斗殴及在现场推波助澜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持械打架者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辱骂、围攻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教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4.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期间,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十三)本规定没有列举但确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理,如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十四)中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执行下列程序:

1.各年级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2.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3.给予学生处分的,由各年级或有关部门根据《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4.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根据实际情况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交回学生证、校园一卡通,一周内离校。

二 住宿学生违纪处罚细则

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为保证学生公寓的正常管理秩序,对无视规章制度的行为,中心将根据违纪情况给予学生相应的处分。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违纪处罚分为警告处分、记过处分和清宿处分三级。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中心视违纪情节轻重依据本细则给予学生相应的处分。凡被予以清宿处分的,永久取消在中心公寓内住宿的资格,且不退住宿费。

2.未经宿管部及学生宿舍管理老师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违者责令搬回原处,并给予记过处分;拒不执行者,予以清宿处分。

3.男女生串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两次给予清宿。擅自留宿同性者,予以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清宿处分。留宿非本校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清宿。对于留宿异性者,直接给予清宿,并交由中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进一步的纪律处分。同宿舍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

4. 损坏公寓内设备、设施的,要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5.破坏室内及公共区域卫生,随地吐痰、乱倒污水、乱扔杂物、堆放垃圾、向窗外泼水、抛物,在墙壁、房门、隔板上乱写、乱画、乱踏、打球、粘贴广告者,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清宿处分。

6.拒绝承担值日义务且屡教不改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床位预定资格。

7.禁止自行车及大型健身器材进宿舍楼,一经发现,将予以清除,并对违纪者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8.浪费水电,不随手关灯、关机、关水龙头,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9.禁止违规使用电器烧水做饭、焚烧物品;禁止私拉电源,或使用明火照明;禁止在宿舍内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如有违反,没收违规电器(退宿后方可领回),同时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直至予以清宿。触犯法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在宿舍内或床位上违规安装围帘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视情节情况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11.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一律没收并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予以清宿,并送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及其它安全应急设备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3.在宿舍区内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跳舞、打球、使用大型体育器械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14.侵犯他人隐私,私拿私用他人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出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清宿。

15.在公寓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16.未请假而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清宿处分。

17.在规定的就寝时间内进出公寓不出示证件、拒绝登记,且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清宿。

18.熄灯后干扰他人休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在公寓内散发广告、从事经商活动的,没收宣传材料及所售物品,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清宿处分。

20.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的,责令清除,并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1.在公寓内打麻将、赌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清宿处分;并由中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进一步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22.阅读、保存、传播违禁书刊画册,在电脑、手机、互联网上浏览、传播违法电子信息者以及攻击谩骂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3.不服从宿舍调整安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清宿处分。

24.私自配制钥匙、私自换锁、加锁,私自将钥匙交给别人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25.公寓内禁止吸烟。对于违反规定的同学,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清宿处分。

因学生个人在公寓内抽烟被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发现或被举报至相关执法部门,学生本人全额承担相关部门给予的罚款。如因学生违规导致执法部门对中心进行罚款,中心享有对违规学生进行经济追偿的权利。

26.公寓内禁止饮酒。在任何时候发现有醉酒情况的同学,同宿舍舍友有责任和义务拨打120或者999急救电话,或者用其他方式确保醉酒学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护。医疗救护费用由醉酒学生承担。

27.对于在公寓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学生醉酒、深夜23点后看电影电视(尤其是恐怖片)及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的行为,给予当事学生警告、记过或清宿处分。

28.禁止在公寓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如有违反,当事双方直接予以清宿。

29.公寓内禁止吸食可致精神麻醉或兴奋的各类违禁物品,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清宿处分。

30.对于存在违纪行为的宿舍,同宿舍其他成员有责任对违纪者进行劝阻并告知宿管老师。知情不报者,承担连带责任,取消该宿舍当年评优资格。

31.违纪且拒不服从管理人员劝告、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侮辱、谩骂、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清宿处分,并交中心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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